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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岩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1-09 09:39:40 来源: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岩委农办〔2023〕7号

  各县(市、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成果,切实维护村集体和群众利益,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严格财务收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对应收未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张榜公布。村集体逾期1个月未收到的租金(或承包金),应当发函催收,并做“应收款”入账管理。村集体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并及时、足额缴交银行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村集体现金由报帐员专人保管,报帐员应编制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库存现金实行限额制度,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应采用“零现金”方式结算。落实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落实账款分管。

  (二)严格财务开支管理。村集体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应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主管财务负责人、村两委等审批权限、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资金支出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手人、证明人的签名,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履行民主理财程序后方可入帐。村集体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从严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格落实“零接待”和村集体订阅报刊“限额制”。

  (三)严格借贷款管理。村集体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严格村集体出借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村集体借款均须书面申请,出具借条,注明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严禁无据借款。村集体举债、出借资金严格履行民主决策和审批手续,严禁村干部私自出借村集体资金,严禁村集体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违反规定,擅自出借资金、擅自举债和担保产生的债权债务,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处理。村集体应建立借贷款管理台账,造册登记规范管理。

  (四)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凡以村集体资金投入为主、投资额度较大的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乡村道路、人居环境建设、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卫生所、养老服务等社会事业项目,必须进入乡镇招投标中心实行招投标。村集体不得以“化整为零”、“肢解拆分”等方式规避应当实行工程招标的项目。要加强工程项目支付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确保资金支出规范、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实行银行转账,严禁用现金支付。项目验收情况、决算审计和工程量复核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结算的依据。村集体工程项目的会议记录、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合同等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二、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严格资产清查制度。村集体每年年末必须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清查情况向村民公示确认、报乡镇审核无误后,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逐级汇总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二)健全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三)落实资产评估制度。村集体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及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或由乡镇组织各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经村集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公示后并报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落实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村集体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归档。

  (五)落实资产经营制度。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乡镇经管干部、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一)落实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二)严格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执行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统一编号,实行合同台账管理。合同应当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村集体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村集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二)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信息公开,同时依托“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开展村财网上公开,同步推广运用“福建省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拓宽监督渠道。村集体应当对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随时专项公开。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三)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建设,科学设置代理机构岗位,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要严格代理程序,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开展会计核算,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禁平调、挪用代理资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应加强对报销票据的审核,确保村级各项支出真实、合法、合规。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账务代理工作情况,切实发挥服务、监督职责。

  五、强化审计监督和指导服务

  (一)强化审计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问题的,应当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金和资产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大对村级报账员、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村集体“三资”管理财会人员队伍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应跟村干部换届选举而随意变动。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等,应按照不低于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三)提升服务水平。各县(市、区)要适应村集体经济发展形式,创新监管模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帮助村集体建立健全“三资”各项管理制度,将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乡镇、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乡镇、村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积极总结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多种形式宣传推广,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中共龙岩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longyan.gov.cn/ztzl/szjgzd/202312/t20231225_20876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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